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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公告內容,總讓人傻傻分不清楚
問:經查法院的資料表示第三人○○○基於租貸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4 年7 月1 日起,迄107 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25,000元,現場為營業用。○○○係向第三人吳○○承租,原出租人為實質債務人蕭○○,原租約係自103 年9月15日至108 年6 月16日止。雖目前該租賃關係是除去狀態,但爾後有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
答:這種筆錄內容是法院常見的筆錄內容之一,法院把公告內容刊登的模擬兩可。公告我們已經排除租賃關係了,但是如果有人異議就有可能變不點交(屆時法院不負責點交房屋交付給拍定人),拍定人只能默許了~真是無言的結局。
通常這種情況~實務上:
a.可以撤銷拍定,返回投標保證金。
b.拍定人不撤銷,該房屋就變不點交。(產生搬遷費與訴訟問題,當然官司會贏,只是耗時.耗力.耗錢)。
c.拍定人取得所有權,成為新的出租人(收取租金到租約到期)。
【案例】處理過的真實案例:
拍定人已繳清尾款,所有權狀也已經核辦下來,繳足契稅,規費等。事後~法院發文拍定人,說明文中載明現住人提出異議,更改為「不點交」。
此時~拍定人當然也發文至地方法院異議,很抱歉~異議無效。但准拍定人撤銷拍定。(期間所產生的地政士移轉費、地政規費、銀行利息、繳納之契稅...等費用,請拍定人自行吸收)。遇到這種情形~拍定人就得評估計算一下,何種採取方式才是最有利的。
結論是~拍定人給付搬遷費,取得房屋使用權,等過一陣子轉手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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