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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公告內容,總讓人傻傻分不清楚
問:經查法院的資料表示第三人○○○基於租貸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4 年7 月1 日起,迄107 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25,000元,現場為營業用。○○○係向第三人吳○○承租,原出租人為實質債務人蕭○○,原租約係自103 年9月15日至108 年6 月16日止。雖目前該租賃關係是除去狀態,但爾後有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
答:這種筆錄內容是法院常見的筆錄內容之一,法院把公告內容刊登的模擬兩可。公告我們已經排除租賃關係了,但是如果有人異議就有可能變不點交(屆時法院不負責點交房屋交付給拍定人),拍定人只能默許了~真是無言的結局。
通常這種情況~實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