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筆錄內容載明「租賃關係」
前幾日網友看到一則新聞,問,有一間法拍屋在執行點交時,現住人向媒體訴說,他們是如何受委屈,並遭受不公平待遇....等。實務上,司法人員前往查封房屋時,會詢問現住人或債務人相關之法律關係以及使用情形,當場做成筆錄並簽名。現住人於查封當時曾表明,因房屋的原所有權人向其借錢,故而以「以債抵租」方式佔有該不動產,居住其中。然~現住人又無法提出原所有權人任何借款證明。不知各位如何看待這個新聞事件~
ㄧ、民法第425條立法意旨(買賣不破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