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公告內容,總讓人傻傻分不清楚  |

法拍屋公告內容總讓人傻傻分不清楚

:經查法院的資料表示第三人○○○基於租貸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4 7 1 日起,迄107 630日止,租金每月25,000元,現場為營業用。○○○係向第三人吳○○承租,原出租人為實質債務人蕭○○,原租約係自103 915日至108 6 16日止。雖目前該租賃關係是除去狀態,但爾後有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

:這種筆錄內容是法院常見的筆錄內容之一法院把公告內容刊登的模擬兩可公告我們已經排除租賃關係了但是如果有人異議就有可能變不點交(屆時法院不負責點交房屋交付給拍定人),拍定人只能默許了~真是無言的結局。

通常這種情況~實務上:

a.可以撤銷拍定返回投標保證金

b.拍定人不撤銷該房屋就變不點交(產生搬遷費與訴訟問題當然官司會贏只是耗時.耗力.耗錢)

c.拍定人取得所有權成為新的出租人(收取租金到租約到期)

【案例】處理過的真實案例:

拍定人已繳清尾款所有權狀也已經核辦下來,繳足契稅,規費等。事後~法院發文拍定人,說明文中載明現住人提出異議更改為不點交」。

此時~拍定人當然也發文至地方法院異議,很抱歉~異議無效但准拍定人撤銷拍定(期間所產生的地政士移轉費地政規費銀行利息、繳納之契稅...等費用,請拍定人自行吸收)遇到這種情形~拍定人就得評估計算一下何種採取方式才是最有利的

結論是~拍定人給付搬遷費取得房屋使用權,等過一陣子轉手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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