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法拍屋未報稅 補罰628萬-103-07-29
【中時電子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市李姓婦人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遭稅官查獲補稅419萬元且罰鍰209萬元,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民眾取自法拍的不動產交易,宜特別注意是否應依稅法規定課稅,以免得不償失。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購入債權,於強制執行期間,以債權抵繳方式取得抵押物,和取得抵押物後再將它出售,屬於二階段不同的財產交易,二階段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本應分別在取得及處分抵押物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李婦申報民國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列報處分債權損益的財產交易所得1,245萬元,經財政部賦稅署查獲,通報台北國稅局核定,歸戶核定綜合所得總額1,260萬元,補徵稅額419萬元,並按所漏稅額419萬元處0.5倍罰鍰209萬元。李婦不服,遂循序打起行政官司。

法院說,李婦在96年10月間以1,810萬元向兆豐公司購入債權,擔保該債權所抵押的不動產,後經南投地方法院在98年9月間拍賣,由李婦以3,100萬元承買,並以取自兆豐公司對於債務人的抵押債權抵繳拍賣價金。

李婦曾經在98年9月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與高姓婦人就該不動產預先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由高女以1,850萬元購買;可是,一直到99年10月間,賦稅署對於本件不良債權交易進行調查日止,李、高兩女並未完成該項契約交易。

法院因此認定,李婦以處分債權換取3,100萬元價值的抵押物所有權,自屬財產交易行為而有財產交易所得,她的利得已於98年間收付實現,就應依法申報繳納當年度的所得稅。

法院說,李婦既未能於取得債權抵押物後,依她與高女簽訂契約書約定的交易價格完成買賣,因此依財政部96年7月16日函釋規定,以法院拍定價額為李婦處分債權收入,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核計課稅。同時,李婦因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而有過失,違章事證明確,除予補稅並依法處以罰鍰,為合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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